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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思维的养成

 
2013-05-30 08:59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郭树勇  阅读: 次  打印

法治思维的养成,就个人而言,是社会主义公民的基本修养;对一个民族而言,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和历史性任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何谓法治思维?简而言之,就是以法为价值之要、以法为行为之规、以法为治理之本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的养成,就个人而言,是社会主义公民的基本修养;对一个民族而言,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和历史性任务。当前,针对法治思维养成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做法,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法治思维与德治思维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在现代国家的治理过程中,法治与德治是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决不能把法治思维的养成与德治思维的养成人为地割裂开来。首先,充分认识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二者不是体与用、干与枝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统一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次,法治的原则和德治的精神相互渗透。诚实守信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正是在这个原则中,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实现了深度的融合。第三,法治思维与道德相互促进。自觉遵守法律,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遵纪守法的意识增强了,社会公德水平自然“水涨船高”;与此同时,社会公德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作用,社会公德加强了,法治环境也会相应得到改善。

平常状态下法治与应急状态下法治的关系。一方面,平常状态下的法治是一切法治活动的基础,也是应急状态下法治的前提。有的领导干部平时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也不了解和熟悉法律,遇到突发事件时容易表现为过度使用行政应急权,在法律框架之外解决矛盾,不但社会效果不好,还会对法治造成伤害。另一方面,应急状态下的法治是平常状态下法治的升华,并对平常状态下的法治起到引导作用。危机是建章立制的重要时刻,也是法治思维培养的关键时刻。由于应急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可以限制或者中止公民的某些法定权利,因此,在应急时期坚持把紧急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立应急法治的原则和思维,至为关键。没有平时的法治思维训练,这种应急法治原则和思维就建立不起来。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首先,实体正义规定着法治的目标和内容,是程序正义的载体。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这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着法制保障。如果没有这些目标的实现,法治就没有意义,程序正义和法治思维就没有依托。其次,程序正义体现着法治的精神,是实体正义实现的保障。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没有程序思维的训练,法治思维最终也训练不出来。古代中国纵然拥有当时世界上较为完备的法律,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法律之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重实体而轻程序。因此,我们既要坚持法治中的实体正义、反对形式主义,又要坚持程序正义、维护法治中的必要形式。形式特别是法律赋予公权力运作的形式要件,往往是对相对人权利的必要保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养成依法按程序办事的程序思维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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