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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能行走在侵权边缘

 
2017-05-15 10: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无论多么成功的广告,如果其创意涉嫌侵犯其他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创意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1931年,上海滩,身穿绿色旗袍的美女特工梳妆完毕,走下洋楼。屋外,旧上海的万种风情,正徐徐展开。这则形似风俗画的“现象级”广告,由“国民品牌”百雀羚发布。连日来,该广告被刷屏的同时,也很快因为涉嫌使用明星剧照及商业照片多处侵权而陷入舆论质疑的漩涡。根据网友和业内人士的分析,整个广告多处人物形象来自明星剧照、淘宝模特,涉及名人明星,涉嫌侵权现象十分严重。

单纯从创意的角度来看,这则广告无疑是很成功的,但是无论多么成功的广告,如果其创意涉嫌侵犯其他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创意也是不值得提倡的。面对网友的质疑,作为品牌方的百雀羚公司把责任推到了广告的制作方身上,表示他们只提要求,而具体的创意、形式由外包的广告公司负责。

最主要的是,随着这件事引发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公众的关注焦点已经从广告本身转移到侵权本身,对品牌价值来说显然是弊远远大于利的。换句话说,侵权式广告的存在,对品牌本身可能起到了一种“反广告”的作用。现在再来说说这则涉嫌侵权广告的制作方。媒体调查了解到,该工作室曾以类似手法,推出多个创意广告,并获得较高评价。

而尤为令人担忧的是,据广告界业内人士介绍,利用网络图片、剧照等公开素材,“移花接木”进行再加工,目前在广告业界已是常态。说得轻点,这是一种偷懒、投机取巧的做法;说得重点,这就是一种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剽窃和侵占。而这样的广告越是能够取得市场的成功,对真正的原创广告带来的阻碍和压制也就越大,最后导致人人都不愿意去费时费力进行原创,只等着借鉴和抄袭就好了。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这说明侵犯他人肖像权需满足两个条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以盈利为目的。就百雀羚的广告而言,对素材的使用属于商业用途,可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已经涉嫌侵权了。通过这件事,应该引起各个方面的反思,包括厂商、包括广告制作方,也包括普通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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