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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新举措

司法改革专家系列评论

 
2017-06-05 10: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樊崇义 李思远   阅读: 次  打印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步,也是当今时代民主与法治的表现,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丰富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在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对于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的新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步,也是当今时代民主与法治的表现,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丰富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我国三机关配合与制约关系的创新和发展,其关键在于扭转长期以来存在的“重配合、轻制约”以及“以侦查为中心”的倾向。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等问题是侦查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在国际社会上经常被批判和质疑的重点内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调研时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到完善,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牛鼻子”,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牵引作用,同时,该规则的进步,虽然只是司法改革历程中的一小步,但却像一根撬动地球的杠杆,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刑事法治的跨越式发展。我国宪法和刑诉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通过对非法证据的纠正与排除,可以完善并加强起诉、审判环节对侦查环节的监督与制约,《规定》在重点规范侦查阶段取证行为的同时,也对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非法取证线索的调查核实、结论告知,非法证据的主动撤回和被动排除,以及撤回或排除后的程序性后果,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则的细化与严格执行,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三机关的制约关系,尤其是起诉、审判环节对侦查环节的制约。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阶段

我国2012年刑诉法通过五条八款较为明确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所遇到的情况复杂多样,没有明确的规范指引,一项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规定》的审议通过,令人眼前一亮,该《规定》覆盖了刑事诉讼的三大阶段,重点规范与引导侦查阶段的取证行为,同时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包括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取证行为的判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实践中的一些难题,如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利益的方式取证、采用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进行骗供、被告人的重复性供述、“毒树之果”等问题都进行了深刻论证后的规定。“两高三部”于2010年颁布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总结近年来在非法证据排除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规定》有助于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落实走向一个新阶段,也势必推动我国的人权保障与司法文明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健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新举措

保障人权不仅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中央在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担负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二者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不断地进步,如回应了社会热点,纠正了一批刑事冤假错案,并借此契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结合司法实际,修改了刑法,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切实解决司法顽疾、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构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机制;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异化问题,果断废止劳教制度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相继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方面,多次提到了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刑事诉讼不断走向进步与文明的过程。作为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国际领域内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规范取证行为,遏制刑讯逼供,减少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也成为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文明与否的重要指标。《规定》所确立的程序与标准,其详细程度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可谓前所未有,一些以前没能突破的问题在该《规定》中有了明显的进步,这不仅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信心和勇气,也反映出了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推动刑事诉讼进步方面的责任和担当,有助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在国际社会迈上一个新高度。

四、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新内容

证据规则是证据原则的具体体现,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证据规则都是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实践办案的有力指引。从近年来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整体发展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完善速度较快,自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开始,到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在第五十四至五十八条初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阶段、程序、证明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也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会排、不敢排、不愿排”的问题,限制了这一重要规则应有作用的发挥。4月18日《规定》的审议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得以健全和完善,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对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来说,无疑是注入了新的内容。目前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其体系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中明确规定、已经条文化的证据规则;二是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中所体现出的证据规则。但由于缺少证据方面的专门法典,现有的多数规则在精细化、可操作性上还存在一定欠缺,证据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理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属于前者,从该规则的确立和完善路径中可以看出,体系化、规范化应当成为刑事证据规则发展的新方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不仅丰富了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内容,也为其他的证据规则确立了可供借鉴的发展路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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